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怎样的?
作者:徐州德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5 08:34:18
国际商标含义
国际商标,即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即马德里体系),由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可以同时在除申请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称为国际商标。
注册国际商标缘由
或许有的用户有这样的疑问,商标在国内注册就不受保护吗?不是的,商标在国内注册同样受保护。但商标的保护作用是有国别性的,如果你在国内注册一个商标,在国内受保护,但是在别的国家就不受保护了,如果你想在国际上也都受到保护,就要在国际上注册。
注册国际商标注意事项
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一般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区别于国内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有更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现在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公司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徐州商标注册公司为您介绍,首先对于一个企业不注册商标,最致命的错误就是商标持有者不享有专用权。也就是说你可以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会导致商标失去本质含义,会对商品的质量和信誉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失去市场。其次未注册的商标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一旦他人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最先使用人就不能在使用该商标了,这方面如果忽视了会带来企业的灭顶之灾。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属于优先注册持有人,在注册中采取在先原则,对一个商标来说,谁先申请属于谁。所以说一个企业使用原商标多久,如果没有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的那一方享受使用权,其影响力也就不言而喻了。
商标注册麻烦吗?还有未注册的商标一个弊端,就是未注册的商标与相同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相同或则近似的,会发生侵权行为。目前,中国商标注册已经数万件之多,在新申请注册之前一定要请相关代理公司,专业人士查询一下。未查询盲目注册的几乎驳回率达到70%。最后来说未注册商标,就是不能形成规模化产业,不能成为无形资产,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之后受法律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也是评判企业产品价值所在的一个无形表现。公司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至关重要,名星代言,企业形象,无形资产,品牌效应都是建立在商标注册的前提基础上,如果就向前面所说的未注册商标就大肆宣传,产品影响力再大也不是你的,可能在先注册了商标,你的前期努力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要求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资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资可以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经济实体。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组织形式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是有限的。
未设立法人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或独资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个人合伙和商业协会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依法设立并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公司债务负有无限责任。
必要条件:
1.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企业或个人);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允许任何外币);
3.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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