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需要哪些材料?
作者:徐州德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2 08:19:13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们知道商标也有一定的有效期。每个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十年后,商标权人将丧失商标专用权。但我们也知道,很多时候,企业使用商标的时间不仅是十年,那么商标持有人怎么能在十年之后继续使用商标呢?对于商标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问题,商标局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商标期满后,可以续展商标,延长商标使用期限。因此,商标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期使用,那么如何应对商标的续展呢?商标续展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商标续展?商标续展需要哪些材料?
一、商标续展申请条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6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
二、提交的申请文件为:
(1)申请人盖章或者签署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直接在徐州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或者翻译代理人签字确认的中文文本。
(4)按申请表要求逐项填写,必须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5)每一商标申请续展一次。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申请续展的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以代表人的名义申请。
(8)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成立后仍不能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从初审公告开始。因此,对仍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如已到商标续展期,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申请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低劣,不仅可能导致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还会处以通报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反观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法律上对注册商标施加了商品质量保障的义务。
但徐州商标注册程序本身并没有此要求,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本身也不支持。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缺乏依据。实践中,依据本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也非常少见。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将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
申请的文件包括:
(1)填好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的要申请人签字。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
(2)到协定国申请注册的,提交国内已注册的《徐州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3)通过代理组织递交申请的,应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4)提交商标图样二张,若是彩色的商标需交彩色图样,商标图样要求不大于80*80mm,不小于20*20mm,要清晰,要保护颜色的,做文字说明。
(5)注意采用的语言,标注用法语还是英语,若指定国家仅包括协定国的,商标语言仅为法语,不能选择。
(6)商品或服务类别及项目。申请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可以一表一类,也可一表多类。类别必须按顺序填写,例如,第一类、第三类、第五类,应按一、三、五顺序填写,不得把第五类排在第三类前面。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和注册的范围。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的注册商标。一般来说,企业会选择申请注册来获得注册商标。但是,如果企业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只是提交申请,商标局初审结束,那就太天真了。在徐州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即使是在企业提交注册申请前的“风险查询”也不能万无一失。
一、无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还是商标代理机构,盲期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查询相似商标的主要依据是在商标局的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各种应用信息。但这些申请材料需要人工逐一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也就是说,我们提交给商标局的各类商标申请文件,要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需要一定的时间,大约3到6个月,也就是俗称的查询盲期。任何人在盲区内都找不到商标信息,因此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与盲区内的前一商标有相同或类似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
二、一般来说,交叉类别近似的风险构成威胁。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根据商标局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表中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而进行的单一类别查询,但存在跨类别近似的风险。跨类别相似性是指不属于同一类别,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目的、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从而形成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商品在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区分表中没有明确标示为交叉类别近似,但在实际检验中,检验人也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用途,将商标视为与另一货物类别相似。这就要求开展商标查询的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为了避免交叉类别近似化的风险,需要对多个类别进行搜索。
三、驰名商标的风险很难查明。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注册,禁止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无法通过商标局的数据库进行检测,对商标查询造成一定的障碍。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精神,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商标只在一个类别注册,其他人也不能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因为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不定期公布驰名商标名录,但查询时无法判断哪些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成为商标查询中的又一隐患。
四、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境内为同一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不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准,而以在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一些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主张优先权的方式,提前获得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从而“后者为优”,威胁到其他具有提前申请日的商标。优先权属于商标查询中的一个盲点,具有不可预测性,成为商标查询中的一大风险。
只有“风险查询”才有这么多困难,整个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更大。如果你想获得注册商标,你可以尝试商标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也就是说,商标交易完成后,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自由使用。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种方式来获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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